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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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纪第2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二)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办学体制改革
管理体制改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就医。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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